关于启用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1-11-01

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∶

根据浙人社发〔2021〕.54号文件规定,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,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((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)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 19783元(月平均工资的300%)执行,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(月平均工资的60%)执行。失业、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。我省将在10月进行2021年度缴费基数启用操作,现将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∶

一、10月18日完成业务经办系统新基数的参数配置,并进行缴费基数预启用,10月27日正式启用,请各地在预启用后、正式启用前及时进行数据核对。

二、根据相关规定,本次缴费基数启用时系统将对目前未及时申报2021年度缴费工资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及企业和机关业参保人员执行 10%上浮政策;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申报缴费基数,按照现有的社平工资比例自动调整。